《关于鹿城区公办幼儿园新办(含预二级)园区保教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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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为保障和提高我区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和质量,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温州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8〕86号)、《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精神,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起草了《关于鹿城区公办幼儿园新办(含预二级)园区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二、前期研究讨论情况 2020年7月份,区教育局向区发改局发《要求调整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要求调整新公办园及新办园区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区发改局对温州市第十九幼儿园、第二十幼儿园等新办(预二级)园区开展了生均保教成本监审,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并征求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的意见,起草《鹿城区属公办幼儿园新办园区(含预二级)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27日至9月2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听取社会意见,到公告截止日止,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1、区属公办幼儿园新办(含预二级)园区保教费标准由原570元/生˙月调整为680元/生˙月; 2、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20年秋季起入园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2020年秋季前入园的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离园); 3、其他事项参照温发改费〔2013〕250号、温发改费〔2007〕193号规定执行。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业务科室:价格收费科; 联系方式:8803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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