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鹿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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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016〕7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办〔2016〕110号)以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20〕347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将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低保标准30%比例调整到每人每月266元,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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